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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 2007-10-27 11:39:53
续
三、 建筑保护与更新控制
本规划对核心保护区的建筑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类:
1. 保护建筑:风貌区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2. 保留历史建筑:格局完整、传统江南水乡风貌特色显著、包含丰富历史信息的历史建筑。
3. 一般历史建筑: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传统江南水乡建筑基本特征、对形成风貌的整体性有一定作用的一般历史建筑。
4. 必须拆除建筑:核心保护区内对古镇的整体风貌或空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的建筑,包括质量较差的危棚、简屋、违章搭建以及沿河、沿街建筑层数为三层或超过三层的建筑和非沿河、沿街建筑层数为四层或超过四层的建筑。也包括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体量过大,建筑层数为六层或超过六层的建筑。
5. 其他建筑:本风貌区内除以上4类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主要包括建筑形式与风貌区并不协调,但短期内很难拆除改造的建筑以及建筑形式与体量与风貌区较为协调的仿古建筑。
(一) 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护和再利用。
2. 文物保护单位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筑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第二章中关于《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条款的规定。
3. 规划范围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其按规定等级的控制地带,执行保护规定,使周边环境风貌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
4. 所有的文物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本风貌区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拆除,且确保消防的要求。
5.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即文物保护单位的四至界线范围,是为保护文物所划定的范围,这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四至界限不得少于围墙外6米,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至界限遵守青浦区相关单位的规定。
6.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指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本风貌区内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由风貌保护规划要求代替。
7.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符合本规划第二章中关于《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条款的规定。
a. 需要对保护建筑进行迁移时。
b. 需要变更保护建筑使用性质时。
c. 需要在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时。
8. 本风貌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修建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9. 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必须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建筑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
(二) 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或迁移,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对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应该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1. 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来确定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本规划推荐的11处保留历史建筑建议作为保留重点。
2. 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3) 建筑的主要立面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3. 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必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4. 保留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5. 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必须符合本文化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6. 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外观改动或修缮必须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7. 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必须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三) 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一般历史建筑应当严格控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当考虑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体量尺度,构件及其他风貌要素,或参照原有建筑形式、体量、材料、色彩和建造方式进行重建。
2. 对一般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重建、外观改动或修缮必须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四) 对必须拆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必须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根据本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2. 必须拆除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五) 对其他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对核心保护范围内沿市河、李河两旁以及前进街、东风街和下塘街两旁的其他建筑:
如果在形式、体量、色彩、材质和各种店招小品上不符合古镇江南水乡风貌特征的,必须整治或建议改造。
2. 对建设控制范围内沿东西塘港北岸的其他建筑
如果在形式、体量、色彩、材质和各种店招小品上不尊重古镇江南水乡风貌特征的,尤其是新建的带有欧陆风格的,必须整治或建议改造。
3. 其余的在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应尽早完成整治或改造的规划设计与实施。
4. 所有的其他建筑的整治、改造与重建都必须通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第三章:保护与更新规划
一、 土地使用规划
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满足未来发展功能为前提,确定风貌区的土地使用性质。
1. 核心风貌保护区内保护大片传统水乡居住用地,保护体现风貌特色的其它用地性质,局部进行调整。公共设施、广场绿化、商业用地、社区级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等用地的比例略有提高,置换原有小部分工业仓储用地。
2. 建设控制范围内用地性质的调整有利于核心区的保护以及古镇发展需要。置换集中于风貌区东、西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置换朱枫公路东西塘港附近的政府办公和商办综合用,调整为居住用地和适合革命教育和旅游发展需要的文化休闲娱乐用地,增加公共设施、道路、社区级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等用地。
3. 增加土地使用的兼容性,以保护江南水乡生活的传统方式。核心区里占主要比例的传统居住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商业用地(居住大于50%),建筑可以兼容小型服务性商业功能;沿朱枫公路和文化路两侧商业用地调整为商业居住用地(居住小于50%)。
4.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明地块作为一种以上用途的可能性。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直接兼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兼容和不可兼容。各种用地的适建性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的相关规定。
(1) 核心保护区内的土地兼容
核心保护区内的居住商业用地可以直接兼容商业,但必须确保50%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业居住用地可以直接兼容居住,但必须确保50%以上的商业用地。其他各类用地的适建性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的相关规定。
(2) 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兼容:
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文教旅游综合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可以直接兼容商业,但商业用地不能超过30%。其他各类用地的适建性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的相关规定。
二、 绿化与公共空间
(一) 绿化
1. 树木:保护现已形成的沿市河两岸的香樟树体系。适当保护风貌区内现存的水杉树种和其他树木。严格保护现陈云故居暨青浦革命历史纪念馆内的一株,是上海地区最古老的、唯一立为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白玉兰,古树名木编号为0660,是上海市最大的一棵市花。
2. 保护现有的灵活多样的沿河绿地,尤其是农作物绿地与自然泥土。
3. 增加核心区东西塘港与市河交汇处三角地为绿地。
4. 增加控制区中市河两端北岸的沿河绿带。
5. 增加控制区中东西塘港延伸至市河南岸整个沿河带的绿地,并以绿化建设与开发使用相结合的方式,保证绿地形式的多样性。
6. 鼓励住宅内部的庭院绿化。
7. 在核心保护区北部与控制区之间新增间隔宽度约为5米的绿化带,作为新老过渡,改善居住环境。
8. 核心保护区内的绿化种植种类应当采用周边地区传统的绿化种类。
(二) 公共空间
1. 保护好体现风貌特征的各种类型的公共空间,尤其是核心区的街道弄巷空间、河道空间、桥 梁空间和街道与沿河局部形成的小型开放空间等。
2. 确定沿朱枫公路两侧新开发的服务性商业集市形成为外部进入风貌区的主要开放空间。
3. 新增公共绿地为开放空间,陈云纪念馆园林空间开放作为古镇公共广场空间。
4. 下塘街的市河与西塘港交汇处的三角地和东塘港、西塘港两侧新开发的滨水休闲用地为新的集中开放空间。
(三) 河道规划控制
1、保护现有市河、李河的线性空间肌理、形态、宽度以及驳岸、河埠,保护传统河道与周边水系的畅通,确立河道定期清洁淤泥的管理系统。
2、保存东西塘港与长浦江现有河道的形态和宽度,结合未来开发整治河道驳岸、绿化,但必须保持与市河不同的乡土自然特色。
三、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一) 社会服务设施
社会服务设施是指公共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医疗、福利等公益性的服务设施,不包括行政、商业和办公等设施。
1. 本次规划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立足水乡居住生活的延续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
2. 规划保留的社会服务设施有陈云纪念馆,镇体育俱乐部,基督教堂和天主教堂。
3. 规划新增的社会服务设施中,规划文化设施有1处。
(二) 基础教育设施
本风貌区现状基础教育设施数量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较为合理,保留现有小学1所(颜安小学),但用地规模普遍较小,与标准尚有差距,且现有学校周边多分布为保护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可拓展的空间极为有限。周边有可开发用地的必须首先满足学校的扩建,新建、改建学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可适当提高。
为适应周边用地的规模开发,将完全中学1所(青浦区颜安中学)迁出风貌区,具体位置在风貌区以外的地区规划中予以确定。将幼托1所(练塘镇幼儿园)迁至现陈云纪念馆西面地块。
(三) 商业服务设施
1. 综合性商业服务设施
以朱枫公路和文化路作为综合性商业发展轴线,为整个风貌区提供较高层次的商业服务设施,同时兼顾风貌区居民的日常性商业服务需求,并为外来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设施。
2. 旅游商业服务设施
在核心保护区内,沿市河和李河的传统民居中设置具有旅游特色的商业服务设施。
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沿东西塘港南面和长浦江东面的地块中设置为特色旅游服务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
3. 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
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沿练新路和东西塘港两岸设置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满足居民的日常性商业服务要求,同时作为延续传统江南水乡风貌的主要元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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