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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1:38:20 | 查看: 20750| 回复: 5
《练塘镇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 总则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
本规划为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为了加强对练塘镇历史文化风貌(以下简称“本风貌区”)的保护,促进古镇的保护更新以及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结合古镇的实际情况,编制《练塘镇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二、地位和作用
    本规划是指导本风貌区保护与建设的法定性文件,为本风貌区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风貌的整体性保护以及古镇建设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古镇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本规划属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风貌区的土地使用、建筑保护与更新、建筑建造、道路交通、绿化与公共空间、社会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经济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控制性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本规划的实施需进一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街坊为最小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应遵守本规划的要求。同时在本风貌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建筑、绿化广场、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建等),均应执行本规划。
本规划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规划范围
    参照《练塘古镇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划示》,本风貌区范围包括了练塘古镇以市河为轴心的两侧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范围的北侧边界为练新路,南侧边界为规划南一路,东侧边界为规划东一路,西侧边界为新朱枫公路。本风貌区范围总面积为57.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的面积约为16.5公顷,占保护规划总面积的28.7%;建设控制范围的面积约为41公顷,占保护规划总面积的71.3%。本规划范围即为本风貌区的范围。

第二章 风貌特征与保护

一、
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范围规划控制
     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本规划将练塘镇历史文化风貌区划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一)
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范围
1.
本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是水乡传统民居建筑较为集中、古镇空间格局保存完好、需要严格保护与建设控制的区域。建设控制范围是核心保护范围外围、其建设活动和风貌特征对核心保护区有直接影响的区域。
2.
练塘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指市河及其两岸的古镇镇域,面积约为16.5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28.7%;建设控制范围指围绕核心保护区的四周区域,北侧边界为练新路,南侧边界为规划南一路,东侧边界为规划东一路,西侧边界为练新南路,面积约为41公顷,占风貌区总面积的71.3%。
3.
本风貌保护区范围由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组成,总面积为57.5公顷(见规划图)。
(二)
对核心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
不得擅自拆除核心保护范围的各种历史建筑、桥梁和其他历史元素,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划规定的建筑与环境保护要求。
2.
不得擅自改变核心保护范围的空间格局和空间肌理。
3.
不得擅自改变道路、水系格局,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与水系,对现有道路或水系进行改建、修建时,必须恢复或者延续符合古镇特征的街巷、水系格局和景观特征。
4.
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的、妨碍核心保护范围保护的工业企业必须有计划地尽快迁移。
5.
严格控制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拆除、新建、扩建、修建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新建、扩建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保证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
6.
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修建后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现有地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量。
7.
核心保护范围内每个地块的具体建设控制要求遵照规划图则中的细则。
(三)
对建设控制范围的规划控制规定
1.
不得擅自拆除建设控制范围已被列入保护的历史建筑、桥梁和其他历史元素,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划规定的建筑保护要求。
2.
新建、扩建、改建、修建建筑必须在高度、体量、色彩和空间布局等方面与本风貌区的风貌特色相协调,不得在景观上对核心保护区造成任何影响和破坏。
3.
新建、扩建、改建、修建道路时,不得在景观上对核心保护区造成任何影响和破坏。
4.
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5.
建设控制范围内每个地块的具体建设控制要求必须遵照规划图则中的要求。
(四)
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
1.
本风貌区内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2.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和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范围如位于本风貌区的建设控制范围内,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和本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的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二、
保护对象与保护要求
古镇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包括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
有形文化遗产包括建筑、桥梁、空间肌理、特色景观、河道、街巷等历史形成的物质环境;无形文化遗产包括水乡生活、传统节日、乡土产业、革命史迹、口头历史等历史形成的非物质遗产和历史记忆。
本规划所指的保护对象包含了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是构成风貌的主体,也是本规划主要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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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1:39:53

三、        建筑保护与更新控制

本规划对核心保护区的建筑保护与更新类别确定为五类:

1.  保护建筑:风貌区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2.  保留历史建筑:格局完整、传统江南水乡风貌特色显著、包含丰富历史信息的历史建筑。

3.  一般历史建筑: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传统江南水乡建筑基本特征、对形成风貌的整体性有一定作用的一般历史建筑。

4.  必须拆除建筑:核心保护区内对古镇的整体风貌或空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的建筑,包括质量较差的危棚、简屋、违章搭建以及沿河、沿街建筑层数为三层或超过三层的建筑和非沿河、沿街建筑层数为四层或超过四层的建筑。也包括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体量过大,建筑层数为六层或超过六层的建筑。

5.  其他建筑:本风貌区内除以上4类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主要包括建筑形式与风貌区并不协调,但短期内很难拆除改造的建筑以及建筑形式与体量与风貌区较为协调的仿古建筑。

(一)         对保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护和再利用。

2.      文物保护单位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筑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第二章中关于《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条款的规定。

3.      规划范围内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其按规定等级的控制地带,执行保护规定,使周边环境风貌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

4.      所有的文物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本风貌区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拆除,且确保消防的要求。

5.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即文物保护单位的四至界线范围,是为保护文物所划定的范围,这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四至界限不得少于围墙外6米,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至界限遵守青浦区相关单位的规定。

6.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指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本风貌区内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由风貌保护规划要求代替。

7.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符合本规划第二章中关于《历史文化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各类范围的相互关系》条款的规定。

a.       需要对保护建筑进行迁移时。

b.       需要变更保护建筑使用性质时。

c.       需要在保护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时。

8.      本风貌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修建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9.      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必须符合本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建筑控制范围的规划管理控制规定。

(二)         对保留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或迁移,应当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对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方式应该参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对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相关条款规定。

1.      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来确定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本规划推荐的11处保留历史建筑建议作为保留重点。

2.      本风貌区内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1)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建筑高度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2)   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3)   建筑的主要立面和建筑高度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3.      本风貌区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必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4.      保留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5.      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必须符合本文化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要求。

6.      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外观改动或修缮必须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7.      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必须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三)         对一般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一般历史建筑应当严格控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当考虑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体量尺度,构件及其他风貌要素,或参照原有建筑形式、体量、材料、色彩和建造方式进行重建。

2.      对一般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重建、外观改动或修缮必须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四)         对必须拆除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必须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应当根据本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2.    必须拆除建筑拆除后的空地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五)         对其他建筑的规划控制规定

1.                           对核心保护范围内沿市河、李河两旁以及前进街、东风街和下塘街两旁的其他建筑:

    如果在形式、体量、色彩、材质和各种店招小品上不符合古镇江南水乡风貌特征的,必须整治或建议改造。

2.                           对建设控制范围内沿东西塘港北岸的其他建筑

    如果在形式、体量、色彩、材质和各种店招小品上不尊重古镇江南水乡风貌特征的,尤其是新建的带有欧陆风格的,必须整治或建议改造。

3.                        其余的在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应尽早完成整治或改造的规划设计与实施。

4.                        所有的其他建筑的整治、改造与重建都必须通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

第三章:保护与更新规划

一、   土地使用规划

    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满足未来发展功能为前提,确定风貌区的土地使用性质。

1.      核心风貌保护区内保护大片传统水乡居住用地,保护体现风貌特色的其它用地性质,局部进行调整。公共设施、广场绿化、商业用地、社区级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等用地的比例略有提高,置换原有小部分工业仓储用地。

2.      建设控制范围内用地性质的调整有利于核心区的保护以及古镇发展需要。置换集中于风貌区东、西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置换朱枫公路东西塘港附近的政府办公和商办综合用,调整为居住用地和适合革命教育和旅游发展需要的文化休闲娱乐用地,增加公共设施、道路、社区级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等用地。

3.      增加土地使用的兼容性,以保护江南水乡生活的传统方式。核心区里占主要比例的传统居住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商业用地(居住大于50%),建筑可以兼容小型服务性商业功能;沿朱枫公路和文化路两侧商业用地调整为商业居住用地(居住小于50%)。

4.      土地使用兼容性表明地块作为一种以上用途的可能性。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直接兼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兼容和不可兼容。各种用地的适建性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的相关规定。

(1)         核心保护区内的土地兼容

    核心保护区内的居住商业用地可以直接兼容商业,但必须确保50%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业居住用地可以直接兼容居住,但必须确保50%以上的商业用地。其他各类用地的适建性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的相关规定。

(2)         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兼容:

    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文教旅游综合用地、文化娱乐用地可以直接兼容商业,但商业用地不能超过30%。其他各类用地的适建性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的相关规定。


二、   绿化与公共空间

(一)        绿化

1.                      树木:保护现已形成的沿市河两岸的香樟树体系。适当保护风貌区内现存的水杉树种和其他树木。严格保护现陈云故居暨青浦革命历史纪念馆内的一株,是上海地区最古老的、唯一立为国家二级保护的古树白玉兰,古树名木编号为0660,是上海市最大的一棵市花。

2.                     保护现有的灵活多样的沿河绿地,尤其是农作物绿地与自然泥土。

3.                     增加核心区东西塘港与市河交汇处三角地为绿地。

4.                     增加控制区中市河两端北岸的沿河绿带。

5.                     增加控制区中东西塘港延伸至市河南岸整个沿河带的绿地,并以绿化建设与开发使用相结合的方式,保证绿地形式的多样性。

6.     鼓励住宅内部的庭院绿化。

7.                     在核心保护区北部与控制区之间新增间隔宽度约为5米的绿化带,作为新老过渡,改善居住环境。

8.                     核心保护区内的绿化种植种类应当采用周边地区传统的绿化种类。

(二)        公共空间

1.   保护好体现风貌特征的各种类型的公共空间,尤其是核心区的街道弄巷空间、河道空间、桥       梁空间和街道与沿河局部形成的小型开放空间等。

2.   确定沿朱枫公路两侧新开发的服务性商业集市形成为外部进入风貌区的主要开放空间。

3.   新增公共绿地为开放空间,陈云纪念馆园林空间开放作为古镇公共广场空间。

4.   下塘街的市河与西塘港交汇处的三角地和东塘港、西塘港两侧新开发的滨水休闲用地为新的集中开放空间。

(三)        河道规划控制

1、保护现有市河、李河的线性空间肌理、形态、宽度以及驳岸、河埠,保护传统河道与周边水系的畅通,确立河道定期清洁淤泥的管理系统。

2、保存东西塘港与长浦江现有河道的形态和宽度,结合未来开发整治河道驳岸、绿化,但必须保持与市河不同的乡土自然特色。

三、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一)     社会服务设施

    社会服务设施是指公共服务设施中文化、体育、医疗、福利等公益性的服务设施,不包括行政、商业和办公等设施。

1.     本次规划以满足风貌保护要求为前提,立足水乡居住生活的延续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发展,确定社会服务设施的布局及其用地指标。

2.     规划保留的社会服务设施有陈云纪念馆,镇体育俱乐部,基督教堂和天主教堂。

3.     规划新增的社会服务设施中,规划文化设施有1处。

(二)     基础教育设施

    本风貌区现状基础教育设施数量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较为合理,保留现有小学1所(颜安小学),但用地规模普遍较小,与标准尚有差距,且现有学校周边多分布为保护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可拓展的空间极为有限。周边有可开发用地的必须首先满足学校的扩建,新建、改建学校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可适当提高。

为适应周边用地的规模开发,将完全中学1所(青浦区颜安中学)迁出风貌区,具体位置在风貌区以外的地区规划中予以确定。将幼托1所(练塘镇幼儿园)迁至现陈云纪念馆西面地块。

(三)      商业服务设施

1.     综合性商业服务设施

以朱枫公路和文化路作为综合性商业发展轴线,为整个风貌区提供较高层次的商业服务设施,同时兼顾风貌区居民的日常性商业服务需求,并为外来游客提供旅游服务设施。

2.     旅游商业服务设施

在核心保护区内,沿市河和李河的传统民居中设置具有旅游特色的商业服务设施。

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沿东西塘港南面和长浦江东面的地块中设置为特色旅游服务的休闲娱乐的服务设施。

3.     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

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沿练新路和东西塘港两岸设置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满足居民的日常性商业服务要求,同时作为延续传统江南水乡风貌的主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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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7 11:40:18

第四章 规划实施及管理建议

一、         规划变更

1.    本规划需要进行修编时,必须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2.    本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时,应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3.    在本规划批准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已经取得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若与本规划不符合,必须当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对规划方案提出优化与调整要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    对于本规划未规定的事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则必须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进行确定。

二、         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1.    本风貌区规划管理设定特别论证制度,对本风貌区内的规划局部调整以及建设活动申请和方案等组织论证。

2.    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采用议事会议或专家意见书面征询的形式。参加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名,其中非公务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并且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及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超过半数。

3.    除本规划明确规定需经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审议的事项外,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在认为需要时启动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

4.    规划管理特别论证制度就所提交的申请和方案进行论证后应当采用书面“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该意见组织本规划的局部调整以及建设项目的审理。

三、         实行规划方案告知制度

将规划方案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本规划方案审批之后,利用多种宣传媒介,向公众告知方案的具体情况,告知对象重点是本风貌区居民,介绍本风貌区保护与开发的意义、现状及前景。对重点地块、重点建(构)筑物,公布保护与开发方案。对市级保护文物、区级保护文物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实行挂牌制度。

四、         拓宽保护与开发投融资渠道

通过多种方法筹措资金如力争多级政府支持下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配套功能完善,转让、出租公有历史建筑等等,建立风貌区保护基金。

对于私人所有建(构)筑物的更新与保护,政府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借贷资金或税费优惠等方式予以支持,也可以鼓励私房业主自行寻找投融资渠道。

五、         规划技术手段的创新

宏观控制方面,可以采用如奖励引导(容积率、绿化率)、异地补偿等技术手段,针对本风貌区改善环境和保护风貌两方面的要求,对提供公共空间、延续历史文脉的开发予以奖励。

微观方面,可以制定控制技术要求,对于建设控制区更新地块要求:(1)缩小土地批租规模;(2)开发者应选用不同建筑设计师按先后次序、互相协调的原则进行设计,尤其加强对首批进入建筑设计师方案的控制、审批。

六、         采取多种方式培育居民保护意识,制定软约束条约

该公约类似“七不”等社会规范,不具备国家强制力,重在社会道德约束。公约中可规定的内容,如:居民在维修历史建筑时的行为准则、居民在传承历史文化传统的权利与义务等。

七、         风貌区的日常管理制度

为核心风貌区的风貌保护,对保护建筑的日常维护,对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必须整治建筑以及核心风貌区内各种环境的维护整修、改建、扩建或重建等建设活动的实施过程,建立风貌保护专家日常管理监督制度以及地方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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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16:02:42
我也是练塘人,真希望练塘能快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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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2:55:06
我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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